深化"放管服"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
华龙网-新重庆客户端4月25日14时讯 近日,重庆市发布《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,此项新基准于4月20日起施行。
据悉,新裁量基准紧扣深化“放管服”新增免予处罚的内容。对比2018年发布的《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(渝公规〔2018〕12号),多处内容发生了变化,有的处罚对象进行了增加,有的处罚内容进行了明确或细化,有的处罚金额进行明确,比如旧版的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九条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。处罚行为包含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在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上行驶,拒不当场改正的;驾驶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、工程作业车的;驾驶机动车在单位院内、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或避让行人的等十八项。新版处罚裁量基准中,第二十条明确规定,上述老版中的情况均处一百元罚款。
此次修订,坚持“过罚相当”“处罚与教育”相结合的原则,在2018年版裁量基准39条的基础上新增14条,删除6条,修改内容26条,形成新裁量基准共47条。
新裁量基准紧扣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精神要求,增设了免予处罚的内容,以鼓励电子化证件和标志的推广应用;增加了予以警告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;新增了对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、轻微超速等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罚的内容,进一步细化量化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;按照《行政处罚法》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和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,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、行政拘留的适用情形,进一步规范公安交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;删除了与上位法不衔接、与新增内容有重复的部分条文。
此外,有关部门提醒,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》是由公安部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所规定,此次《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》的修订,不涉及记分问题,现行记分规则没有变化。